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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水同心社工财务监督制度
浏览次数:11|发布时间:2025-10-05 20:47:01

吉水县同心社会工作服务中心

财务监督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健全吉水县同心社会工作服务中心(简称机构)的财务监督制度,规范财务工作,保证机构健康发展,同时更有效地发挥机构的社会使命和保障各项权益,根据《会计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国家法律、法规,结合本机构的宗旨、章程,制定本财务监督制度。

第二条 机构的职责分工、权限范围和审批程序应当明确,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应当科学合理;明确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办理各项业务的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

 

第二章 财务信息披露

第三条 机构按《慈善法》、《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财务信息披露。

第四条 财务信息披露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财务与资产管理制度以及出国(境)经费、车辆购置及运行费用、招待费用、差旅费用的标准。

(二)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

(三)慈善项目、慈善信托的收支情况。

(四)重大资产变动事项与金额。重大资产变动指机构年度内单项资产(不含投资)的增加或减少不低于机构上一年末总资产额的5

(五)重大投资内容与金额。重大投资指中等以上风险、且单笔金额高于机构上年度末总资产10%的保值增值资产管理产品和直接股权投资。

(六)重大交易及资金往来事项与金额。重大交易指机构在开展业务活动中,向某交易方支付金额占重大公益慈善项目支出15%以上的交易;重大资金往来指同一资金往来方年度资金往来累计金额不低于150万或机构上一年末总资产额的5‰

(七)关联交易具体内容与金额。交联交易指:1、接受重要关联方捐赠;2、对重要关联方进行资助;3、与重要关联方共同投资;4、委托重要关联方开展投资活动;5、与重要关联方发生交易;6、与重要关联方发生资金往来。重要交联方的定义执行《机构关联方易管理办法》。

第五条 依据《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及机构信息公开管理办法,机构财务信息将在规定时间内统一信息披露。

 

第三章 财务监督的方式

第六条 机构应通过过程监督及事后财务分析等方式,对财务收支、资金运用、财产物资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国家财政、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的行为,要及时予以制止、纠正,性质比较严重的,要向领导及有关部门报告,并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四章 接受内外部的财务监督

第七条 接受监事的监督:监事依照相关规定的程序检查机构财务和会计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机构会计凭证、账簿以及年度财务报表等资料。 

第八条 接受政府有关部门、捐赠人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1、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业务主管部门、登记管理机关的管理与监督,接受捐赠人及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2、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如实提供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以及有关情况,依法接受财政、审计、税务、银行等部门实施的监督检查。 

 

 

吉水县同心社会工作服务中心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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