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吉水县同心社会工作服务中心官方网站!

机构制度

机构制度
您当前所在位置:首页 > 机构制度
吉水同心社工印章证件管理制度
浏览次数:11|发布时间:2025-10-05 20:48:03

吉水县同心社会工作服务中心

印章证件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与适用定义

一、为了保证吉水县同心社会工作服务中心(简称机构)印章和证件的合法性、严肃性、权威性,杜绝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规范机构印章和证件的管理,明确使用人和管理人员的责任,实现印章证件规范化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二、机构秘书处为机构印章和证件的归口主管部门。

三、本规定适用于机构各类印章和证件

 

第二章  印章管理与使用规定

第二条 印章种类

一、公章:机构按规定程序经民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后,在注册地公安部门备案,对外具有法定效力的机构正式印章。

二、机构业务用章:代表和行使某项专业内容和权力的印章,包括合同专用章、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执业印章。

三、法人印章:机构法定代表人印章。

四、部门印章:刻有机构部门仅限机构内部使用的印章、机构独立项目部使用的印章。

第三条 印章刻制

一、新机构成立(和更换),基本印章(公章、合同章、法人章、财务章、发票章)的刻制,由公安机关指定的刻制机构刻制,后交机构备案,并从刻制之日起使用。

二、机构各类印章刻制的申请由印章使用部门提出,并根据要求填写“印章刻制申请表”,详细说明印章的用途、种类、名称、样式等后,上报机构行政部门。

三、审批通过后由秘书处存档备查,指定专人执行印章的刻制。

四、印章样式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作。

五、未经机构批准,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刻制机构、部门的印章。对私自刻印、伪造机构印章的行为,机构将追究其法律责任,由此导致的所有法律、经济、民事责任均由责任人承担。

第四条 印章启用

一、印章刻制完成后,专人领回,填写“印章启用登记表”存档备查。

二、新印章启用前由秘书处下发启用通知,并注明启用日期、使用范围。

第五条 印章保管

一、机构公章、合同专用章由秘书处指定专人负责保管。

二、机构法人印章由理事会统一保管。

三、机构财务专用章及发票专用章由财务部出纳保管使用。

四、部门内部用章由部门负责人或指定人员保管。

五、机构所有印章应入柜加锁,妥善保管,随用随取,用毕立即存于原处。

六、印章保管人如有岗位变动或离职,须交清所保管的印章和用印登记薄,方准办理岗位变动或离职手续。印章交接要在第三人监督下进行,并填写“印章移交表”,由双方当事人及监督人签字。

七、印章管理人须切实负责,不得将印章随意放置或转交他人。保管人由于各种原因不在工作岗位时,应将印章交由中心主任或中心主任指定专人临时保管,以便工作需要。

八、印章保管人对所保管的印章,应经常检查,及时清洗、加油,细心保护。

第六条 印章使用规定

一、使用人填写“用印申请表”,按照机构授权报相关理事会审批方可用印。

二、严禁在空白格式化文件上加盖印章,严禁出具空白证明。

三、加盖印章时严格审查有关文件、合同、资料是否与审批内容相符。用印位置恰当、字迹端正、图形清晰。

四、印章保管人只有印章加盖权,没有审批权。

五、不得在审批手续不完备的文本上加盖印章。如遇特殊情况相关负责人无法签字,需在电话通知授权认可的情况下盖章。盖章后出现的意外情况由批准人负责。

六、审批手续不符合规定时保管人用印的,保管人承担一切责任。

七、印章保管人应建立用印登记表台账,详细载明印章的使用日期、使用部门、使用人、内容、份数、审批人等内容,并存档备查。

八、对已盖章的文件内容更改时,印章使用人应将原文件交回保管人销毁并记录之后,重新办理加盖手续。

九、机构印章原则上不得带出机构,确因工作需要等特殊情况需将公章、法人章、财务专用章带出机构时,应经理事会批准。携带公章、法人章、财务专用章三章外出的必须两人以上同行和使用。

第七条 印章的使用范围 

机构所有印章必须按规定使用,不得超出范围使用。

一、机构公章:

(一)主要用于对外、对内签发的文件;

(二)与其它机关联合签发的文件;

(三)由机构出具的证明及有关材料;

(四)对外提供的财务报告以及与银行、税务有关业务事宜;

(五)机构章程、协议、各类合同;

(六)劳动合同、聘用协议;

(七)担保书、承诺书等重要法律文件。

二、法人印章:主要用于银行预留印鉴、银行票据及特殊情况下使用。

三、财务专用章:用于财务支出、收款证明、银行票据、涉税事宜等。

四、发票专用章:主要用于购买和开具发票使用。

 

第三章  印章停用、销毁

第八条 印章停止使用或因磨损而不能使用时,应及时上交机构秘书处。停止使用的印章上交后保存1年,保存期满后方可销毁。

第九条 因需要更换新印章,在新印章使用时,由秘书处对原有印章进行销毁处理。销毁时安排两人以上进行。

第十条 印章使用损坏、遗失或被盗,需声明作废,并由秘书处下发旧印章销毁通知,并做好销毁备查登记。

 

第四章  证件管理

第十一条 机构保管使用证照包括:

一、机构经营资质和资格类:包括法人登记证书、税务登记证、资质证书、机构章程、财务审计报告。

二、银行业务类:包括开户许可证、机构信用代码证及相应开户资料、卡片。

第十二条 机构专人对各类证件统一登记保管,并建立规范的领用程序、完善相应手续。

第十三条 机构理事会专人专责配合对各类证照的申办、检验、变更、登记、延期等工作。

第十四条 因工作需要携带各类证照卡原件外出的,需先申请和填制领用手续,经主管领导批准同意后方可领用外出使用(非机构人员不得单独领用),使用人必须保持各类原件的完好无缺,在规定时间内交回机构。发生遗失、损坏的承担相应的处罚。

第十五条 保管人员必须清点核对各类证照是否完整无缺。

第十六条 对机构证件复印使用,要在复印件上注明用途、使用范围。

第十七条 严禁任何人擅自复印机构证件,更不得涂改、出租、出借、伪造、转让或出卖机构证书,违反规定者,机构将追究当事人责任,依法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机构理事会制定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吉水县同心社会工作服务中心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日


更多内容扫描二维码

版权所有©2008-2020 北京xxxxxxxx科技有限公司bean.png京ICP备xxxxxxxx号-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