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吉水县同心社会工作服务中心官方网站!

机构制度

机构制度
您当前所在位置:首页 > 机构制度
吉水同心社工信息公开制度草案
浏览次数:11|发布时间:2025-10-05 20:48:50

吉水县同心社会工作服务中心信息公开制度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单位的信息公开工作,确保信息公开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促进本单位规范运作,依据国务院《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信息公开,是指社会组织将其基本信息、业务活动信息和其他应当公开的信息,通过特定的媒介或方式,主动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监督的行为。

社会组织是信息公布义务人。

第三条 社会组织应当对公开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负责。

对于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以及其他依法不予公开的信息,不得公开;捐赠人或受益的自然人的信息与社会组织约定不予公开的,不得公开。

社会组织不予公开的信息,应当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四条 各级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建立社会组织信息公示平台,负责推进、监督其登记的社会组织信息公开工作。

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按照国家和各级政府信息公开的规定办理。

 

第二章 公开内容

第五条 社会组织应当自以下信息产生或者变动30日内在登记管理机关的信息公示平台以及通过其他便于公众查询的方式向社会公开:

(一)登记和重大备案事项;

(二)经核准的章程;

(三)负责人、理事和监事名单;

(四)年度工作报告;

(五)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

(六)接受捐赠和使用情况;

(七)税收优惠、资助补贴、政府购买服务情况;

(八)举办评比达标表彰或论坛、举办展览、涉外活动等重大活动情况;

(九)受到奖励或处罚情况;

(十) 设立分支机构情况;

(十一)决策、执行、监督机构成员及重要会议信息;

(十二)其他依法应当公开的信息。

社会团体应当以适当的方式,主动向会员及时公开本组织的管理和财务信息。

第六条 社会组织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5月31日,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的信息公示平台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工作报告;当年6月30日之后成立登记的社会组织应当自下一年度起保送年度工作报告。

社会组织年度工作报告内容包括:

(一)基本信息;

(二)内部治理情况;

(三)上年业务活动情况和下年度工作计划;

(四)接受有关部门监督管理的情况;

(五)履行信息公开的情况;

(六)监事意见;

(七)财务会计报告;

(八)其他应当公开的信息。

前款第(一)至(六)项信息应当向社会公开,第(七)项信息由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选择是否向社会公开。

基金会的年检报告书应当全文向社会公开。

 

第三章 公开方式

第七条 社会组织应当在住所或者服务场地的醒目位置悬挂登记证书、执业许可证、收费许可证,公开经核准的章程或章程摘要、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等基本信息。

第八条 社会组织应当以便于公众获取或了解为原则,选择报刊、广播、电视、网络新媒体等对社会公开信息。信息公开的范围应当能够覆盖该社会组织的活动地域。

第九条 社会组织在登记管理机关的信息公示平台发布的信息一经公开,一般不得任意修改;确需要更改的,要严格履行相关程序;对其发布的不准确或不完整信息,应当及时更正和补充;信息更正后,公开相关内容及更正理由,声明原信息作废。社会组织对于已经公开的信息,应当制作信息公开档案,妥善保管。

登记管理机关发现社会组织在社会组织信息公开平台发布的信息不准确的,应当通知其及时更正。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社会组织公布的信息虚假的,可以向登记管理机关投诉、举报。有关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及时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 登记管理机关可以要求社会组织对公开信息的有关问题作出解释、说明或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二条 社会组织未按本办法规定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要求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列入社会组织异常名录,并通过社会组织信息公开平台统一公布;失信信息纳入征信系统。

因未履行信息公开义务被列入异常名录的社会组织依照本办法规定履行义务的,由作出列入决定机关移出异常名录。

第十三条 社会组织信息公开情况,应当作为登记管理机关等级评估、评选表彰、信用评价等工作的重要指示,可以作为其他部门开展委托事项、购买服务、政策扶持、表彰奖励等工作的重要参考。

第十四条 法律、法规、法章对社会组织信息公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慈善组织信息公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吉水县同心社会工作服务中心

2022年3月20日



更多内容扫描二维码

版权所有©2008-2020 北京xxxxxxxx科技有限公司bean.png京ICP备xxxxxxxx号-x